[期貨知識]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棉花期貨交割業(yè)務的正常進行,規(guī)范棉花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guī)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三條 棉花期貨實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條 投資者的實物交割應當委托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第五條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投資者不允許交割;投資者持倉量不是交割單位整數倍部分的持倉不允許交割。 第六條 交易所棉花交割業(yè)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棉花交割倉庫(以下簡稱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七條 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會員應當將不允許交割的投資者在交割月份的持倉予以平倉。最后交易日結束后仍未平倉的,交易所對持倉量不是交割單位整數倍的投資者及不能交納或接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投資者處以交割貨款13%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guī)定比例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對日)閉市后,同一交易編碼的投資者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計算機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計算機按數量取整、時間優(yōu)先原則予以配對。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八條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到交易所結算部簽領《交割通知單》。 第九條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xù),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并于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結清。發(fā)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第十條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結算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十一條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投資者給對應的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投資者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接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xié)助核實。自交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當向買方會員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遲交一至十日(公歷日)的,賣方會員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十日(公歷日)未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賣方會員應當支付貨款金額13%的違約補償金。滯納金或違約補償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給買方會員,剩余部分退還賣方會員。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fā)票作廢者,買方會員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者,賣方會員提供發(fā)票時間可以順延;自交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買方會員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后果由買方會員自負。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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