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誰是大贏家
國務院前不久發(fā)布通知,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05]438號),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調整后,有關預算管理也將隨之作出調整。 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出口退稅支出的體制是從去年初才開始的。此前多年,一直都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自2004年開始,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改為中央與地方以“75∶25”共同分擔。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一年多來進展總體順利,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全部還清了歷年累計拖欠的出口退稅款,建立了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機制。但是,新機制在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地區(qū)負擔較重。 為此,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是“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通知指出,國務院批準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出基數的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tǒng)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一是從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貸物退增值稅基數部分繼續(xù)由中央財政負擔,超基數部分由原來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改按92.5:7.5的比例分擔。以福建國稅為例,預計2005年全省可實現退免稅100億元,超基數43億元,要是按去年“75:25”分擔機制計算,福建財政就得負擔10.75億元;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地方財政的分擔比例由25%驟降至7.5%,福建財政僅需負擔3.225億元就可以了,減輕退稅負擔7.525億元。 二是從2005年9月1日起,由原國庫退付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改為統(tǒng)一從中央庫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稅按75∶25比例分別調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調增增值稅”,并按“免、抵”稅額調減中央“免、抵調減增值稅”。也就是說,從2005年9月1日起,出口企業(yè)可望更加迅速地得到退稅款,無需等待地方政府財政25%或7.5%分擔部分的籌措資金便可申報退稅;各級地方政府也無需為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超基數的25%或7.5%部分預儲資金,財政負擔也必將明顯減輕。以福建省為例,財政部門可充分利用預計財政負擔的10.75億元來投資社會發(fā)展事業(yè)。 三是從2005年9月1日起,將免、抵調增增值稅的25%部分由中央國庫直接劃入地方國庫。也就是增值稅免抵調庫25%部分由中央國庫直接劃入省、市、縣各級財政專戶,不需要經過各級財政之間結算。以福建省漳浦縣為例,后四個月該縣預計可實現免抵調庫1000萬元,縣級財政便可直接增加收入250萬元,消除了財政收入“只見數據不見收入”的尷尬現象。 四是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貨物退增值稅中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地方財政在年終專項上解中央財政。各級地方財政無需為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超基數的7.5%部分預儲資金,可以將這筆資金預先用于其它急需資金周轉的項目上,等到年終結算才專項上解,從而減少資金占用,激活資金使用效率。2006年,福建省財政部門可充分利用預計財政負擔的3.225億元來投資社會發(fā)展事業(yè)。 五是2005年9月1日前已經辦理的出口貨物退增值稅賬務調整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通知指出,為反映出口退稅變化情況,對《2005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2006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作出調整:將一般預算收入科目“出口貨物退增值稅”改為中央收入退庫科目;將“免、抵調減增值稅”改為中央專用科目。取消一般預算收入科目“出口退稅基數返還收入”和一般預算支出科目“出口退稅基數返還支出”。在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的“一般預算上解收入”下增設“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收入”。在一般預算支出科目的“一般預算上解支出”下增設“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支出”。 出口退稅預算管理的調整,解決了長期以來各級財政部門與國稅部門涉稅核算指標不一致的矛盾,國稅部門把收入與退稅分開核算,而財政部門把退稅從稅收收入中剔除,視出口退稅為稅收收入的抵減項。同時,實現了地方財政收入與財力同步管理,“年終專項上解”辦法減少地方財政資金占用,提高地方財政資金周轉速度和資金使用效率。 為此,各級政府及有關涉外管理部門,要加大外貿企業(yè)扶持力度,鼓勵涉外企業(yè)擴大出口經營規(guī)模;同時,要積極引導出口企業(yè)重視和理解出口退稅業(yè)務,指導企業(yè)建立涉稅單證回收和傳遞制度,盡快回籠出口單證進度,以及時實現免抵調庫。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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