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名牌戰(zhàn)略推委會”
近一周來,國內各大媒體突然增加了許多有關“中國名牌”的廣告。原來,有245家企業(yè)生產的271個產品獲得了“2004年中國名牌產品稱號”,而這個“中國名牌”又是有國家質檢總局背景的“中國名牌戰(zhàn)略推進委員會”(下文簡稱“名推委”)公布的。 在245家企業(yè)歡欣鼓舞之時,卻有企業(yè)為本企業(yè)的產品“名落孫山”而奔走叫屈。原先一度榜上有名的樂凱膠卷在公布時出局,樂凱公司有關人員懷揣地方獎勵的百萬元資金到京城“公關”,依然未能如愿,樂凱的人自然不會高興。不高興的當然還有更多的企業(yè)。差不多的同類產品,憑什么你的能上榜,我的卻上不了? 上了榜的企業(yè)也不是所有的都高興。筆者日前到一家上了“中國名牌榜”的企業(yè)采訪,這家企業(yè)公關部的同志一邊設計著企業(yè)評上“中國名牌”的廣告,一邊抱怨連連:為了評這個“名牌”,我們花了多少心血? 更有專家對這次“中國名牌”評選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曾參與起草《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樹義等一批法學家,從法律層面論證了這項評選活動有悖于《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guī),認為這樣的評比是“不折不扣的政府設租,企業(yè)尋租”。 盡管“名推委”在有關文件中宣稱,評選“中國名牌”不收錢,筆者仍然懷疑這類評選的不公正性和趨利性。 筆者查到了那份成立“名推委”的文件,是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下發(fā)的“質技監(jiān)局質發(fā)[2002]82號”文件。文件公布了“名推委”的組成,其中有三名國家級和部級(已退居二線)的官員,六名主任、副主任是有一定職位的官員或退位官員,53位委員也大多是在位或退位的官員,另有9位媒體的社長或主任,其中有一位是某媒體的廣告經濟信息中心主任,沒有一位是企業(yè)界的代表,自然也不會有民間人士的代表。在眾多的委員中,筆者無法想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鐵道部科技司、交通部體改法規(guī)司一類的機構與“名推委”之間有什么相關聯(lián)。 由這樣的機構來負責“中國名牌”的評選,我想象不出它的公正性,因為這些人員的構成,缺乏公正的基礎。 如果確實如專家所言,這類評選是“設租”與 “尋租”的關系,那唯一的解釋只能是利益關系。 若干年前,筆者曾調查過一事:位于中國十大襯衫企業(yè)之首的雅戈爾集團在“中國名牌襯衫”的評比中落選。雅戈爾集團專門派人去京城評選部門詢問,回答是“你們沒有交參評費”。后來,國務院三令五申不許搞“評優(yōu)”活動,這類“評優(yōu)”才有所收斂。不知為何“名推委”卻依然有評優(yōu)的特權? 筆者兩年前曾采訪過溫州的幾個同業(yè)公會,印象最深的是同業(yè)公會中沒有政府官員,也不向企業(yè)搞攤派,公會是同行選舉產生,根據出力多少、能力大小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同業(yè)公會實施同行定規(guī)、同行議價、同行監(jiān)督、同業(yè)興市的職責。歐盟對中國的打火機、眼鏡行使“反傾銷”政策,同業(yè)公會自籌資金,共同應訴,使形勢發(fā)生轉機,保護了整個行業(yè)的利益。 遺憾的是,在市場經濟日趨成熟的今天,政府性質的行業(yè)協(xié)會依然“有責有權”,行使著“二政府”的職能。類似于“名推委”這樣的機構,能夠決定哪些商品成為“中國名牌”,給“中國名牌”商品以若干年“免檢”等優(yōu)惠待遇,而未能在“中國名牌”榜上有名的企業(yè)則必須要隨時接受檢查。而事實上“中國名牌”的上榜與落榜又有太多的人為因素。這樣由一個“二政府”性質的機構實施的一項評選,將同類企業(yè)分成三六九等,所起的作用只能是為企業(yè)間的不公平競爭推波助瀾。 令人關注的是,在國家級“名推委”的帶領下,相關的地方機構也“下效”評選“地方名牌”。屢禁不絕的排行榜,名目繁多的評選活動,使企業(yè)應接不暇。就是在這樣的設租和尋租之間,某些人從中漁利,中飽私囊。 只要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名牌是在市場流通中產生的,而不是靠“二政府”評選出來的?!懊莆痹u選“中國名牌”的直接后果,是鼓勵企業(yè)到評選部門搞公關,而減少了取信于消費者的種種投入。 據筆者所知,像中國這樣由一個秘書處設在政府機構的組織來評選國家級名牌的國家,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很少,在市場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國家更是視為“違法”。國家級乃至世界級的名牌評選不是由哪個機構可以評出的,有說話權的只能是消費者。即使有名牌的評選,也一定是由民間中介機構或者獨立的媒體,根據民意調查公布結果,而絕不會由一個“二政府”性質的機構宣布了事的。 中國已經步入市場經濟,政府的行政權力必須依法施行。在政府權力淡出之后,由一個“二政府”性質的機構替代行政權力,并且干預市場競爭,為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設置阻力,這樣的機構,已經成為國家前進的羈絆。 因此,國家的立法部門、執(zhí)法機構、審計部門,有必要對“名推委”一類的“二政府”機構進行合法性的論證。如果不合法,就堅決取締;即便有暫時存在的必要,也應該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guī),堅決杜絕設租、尋租的行為;如果在評選過程中有權錢交易,則依法查處。一個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健全的國家,依法行政應該是當務之急!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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