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消費行為可能會開征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日前宣布,2005年將研究適當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和稅率結構。有關專家預測,2005年我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會擴大,而對歌廳、迪廳、高檔時裝、高爾夫球場等方面的“奢侈”消費行為可能會開征消費稅。 從道理上說,“個稅”的一個基本功能是調節(jié)民間過于懸殊的收入水平。高收入的人掙了錢遲早要消費,而且主要用于高檔商品的消費。只要在高檔商品的消費環(huán)節(jié)進行納稅,也等于變相地征收了個人所得稅。這對買不起高檔商品的低收入者來說沒有多大影響,而高收入者多交點稅也就等于起到了調節(jié)作用。所以,作為對“個稅”難以避免的征收疏漏,從消費一端入手,對“奢侈”消費行為開征消費稅,稅種設置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作為與個人所得稅相輔相成的稅種,消費稅除了具有對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jié)功能外,我以為還有以下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是可有效控制國外高檔消費品大量進入國內。中國對高檔消費品的消費能力日益增強,致使高檔商品的進口也在不斷增加。但是,在國外要大量繳納流通稅的商品,到了國內卻可以不繳稅,致使外商在中國市場所獲太多。而我國因為只在生產環(huán)節(jié)納稅,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相脫節(jié),所以白白吃了虧。 二是可以優(yōu)化進口商品結構。大量高檔消費品成為當今國內年輕人的追求,商家出于眼前利益而迎合進口,導致國家外匯被大量消耗,同時所帶來的對貿易逆差的影響作用也不可低估。一些發(fā)展中國家就是因為沒有控制好本國的消費結構問題,造成了大量奢侈品進口。一遇危機,就會發(fā)生一方面是生產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是進口消費品無法被消費的現象。 如何確定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征收方法和稅率,是一件十分復雜的工作。從執(zhí)行層面來說,消費稅的征用透明度,不僅為人關切,而且關乎此項執(zhí)法的成敗得失。商家與消費者出于共同利益考慮而聯手避稅,當是首先應該考慮的、應該早做預案的執(zhí)法難點。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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