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耐克公司被告上法庭
因在廣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國耐克公司被訴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閃客小?。ū久熘緩姡┰V美國耐克公司、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紀廣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據(jù)原告朱志強稱,自己筆名小小,自1989年起就開始創(chuàng)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后將該形象數(shù)字化,做成網(wǎng)絡動畫《獨孤求敗》、《小小特警》、《小小》系列fla sh等,在全世界的讀者尤其是網(wǎng)絡中影響廣泛。被告耐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體育用品公司,其于1996年在中國全資設立了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3年10月,上述二被告為舉辦“2003 NIKE-F ree s ty le酷炫之王全國大搜索”活動及宣傳推廣其新產(chǎn)品“NIKE SH OX STATUS TB”,分別在網(wǎng)站www.n ik e.com.cn、新浪網(wǎng)首頁、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鐵(天安門西)站臺、北京電視臺體育頻道發(fā)布廣告,其中,僅北京電視臺體育頻道在 2003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間就累計播出廣告228次,平均每日15.2次。這些廣告在未經(jīng)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包括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財產(chǎn)權,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0萬元人民幣,停止侵權,在被告造成不良影響的同等范圍內(nèi)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美國耐克公司答辯稱,耐克公司的線條小人廣告的設計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權所有的獨特設計。耐克公司稱,該公司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運動產(chǎn)品生產(chǎn)商之一,一向努力維護自身知識產(chǎn)權并尊重他人知識產(chǎn)權。其發(fā)布的含有s tickm an黑棍小人系委托專業(yè)的廣告公司W(wǎng) ied en&K enn ed y獨立完成,版權歸耐克公司所有。該廣告運用了一種平常的、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因為這種線條小人形象簡單而抽象并和所有運動和文化相關。通過一系列精心設計的獨特運動和人物個性,這個小人形象被設計成了一個“終極運動員”:線條小人的頭和身體被分離以加強球狀的類比,線條小人的四肢被拉長以適合流暢平滑的運動。線條小人代表了自然且不加任何渲染的創(chuàng)造力,同時他又是最佳最酷的運動員,能同小羅納爾多之類的真人運動明星同場競技決一高下。因此,該線條小人廣告的設計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權所有的獨特設計。 耐克公司還稱,原告訴請版權侵權的權利基礎“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謂黑棍小人的形象僅僅是一種抽象表現(xiàn)人物的符號,這種符號已經(jīng)在國內(nèi)外著名詞典中明確列有定義和畫法,這種線條構成的小人能很簡潔容易地表達人物的運動,因其表達十分簡易,且已見于古代文明的壁畫和巖畫以及前人的小說和教材中,時至今日仍作為“人”的簡單表示運用于日常生活之中,這樣的過于簡易的形象很明顯屬于公有領域常用的圖案,例如“行人止步”的圖標、廁所的標識等,因此根本不能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 另外,耐克公司表示,原告創(chuàng)作的“黑棍小人”情節(jié)動作和耐克公司發(fā)布的廣告毫不相同或相似。耐克公司稱原告所列大量證據(jù)以證明其作品的知名度均同本案無關;同時,耐克公司對原告借用起訴知名國際大公司的途徑來變相為其fla sh動畫做知名度宣傳的做法或策略表示非常不滿。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以耐克公司廣告是委托W ied en&K enn ed y公司設計制作為由申請將W ied en&K enn ed y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耐克公司代理人當庭明確表示發(fā)生在中國的一切事情由耐克公司承擔責任。合議庭在休庭五分鐘針對此問題進行合議后,宣布駁回原告的請求,理由為依據(jù)耐克公司和W ied en&K enn ed y的代理協(xié)議,廣告的所有權利都歸耐克公司,而且該廣告公司是耐克公司在美國的廣告經(jīng)營者,和被訴侵權行為沒有直接關系,是否將W ied en&K enn ed y公司列為被告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且耐克公司已經(jīng)同意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當庭沒有宣判,法院將繼續(xù)對其進行審理。 轉載本網(wǎng)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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