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商品棉競賣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老商品棉競賣交易行為,根據國家老商品棉處理的有關政策及《全國棉花交易市場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老商品棉是指1999年9月1日前生產的商品棉。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三條 老商品棉競賣交易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進行。 第四條 老商品棉競賣交易時間為每周星期二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及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章 交易者 第五條 交易市場實行會員制。老商品棉交易的賣方為中華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棉公司"),買方為交易市場所有會員及其代理客戶,但禁止購買本企業(yè)上市交易的棉花。 第六條 會員委派交易員駐市交易。每一會員可指派若干交易員,每個交易席位在交易時間內不超過2名交易員進行操作。交易員在交易市場的一切交易活動均被視為該會員行為,會員應對其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七條 老商品棉采用競賣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競賣交易是指老商品棉競賣數據通過交易市場預先公告后掛牌報價,由競買方自主加價,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原則,以最高競買價成交,雙方通過交易市場簽訂購銷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條 競賣交易實行倒計時制。即所有參與競價的會員對當日所有批次的老商品棉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再提出任何新的報價,則全場結束競價,自動成交。 第九條 競賣交易起報價由國家有關部門核定,交易市場公布和實施。買方在起報價基礎上自主加價,每次最小加價幅度為20元/噸。 第十條 競賣交易使用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棉花購銷合同》(以下簡稱《購銷合同》)。成交后,買方與中棉公司簽訂合同,交易市場見證并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商品市場管理分局進行合同鑒證。 第十一條 競賣交易的計量單位為"噸",計價以"元/噸"為單位(含增值稅)。 第五章 交易資料披露 第十二條 老商品棉競賣交易資源由國家有關部門委托中棉公司負責組織和提交。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中棉公司按照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格式和時間向交易市場提供擬上市交易的老商品棉批號、生產年度、產地、存放倉庫、原驗及公證檢驗質量、數量、交貨倉庫、上市日期等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老商品棉在上市前由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組織公證檢驗。公證檢驗證書作為參與交易和成交結算貨款的質量、數量依據。 第十五條 上市交易的老商品棉必須附有公證檢驗證書,實物必須與公證檢驗結果相符,包裝完整,標識齊全。 第十六條 中棉公司和中纖局分別對其提供的老商品棉數據負責。 第十七條 交易市場于上市交易24小時前對外公布擬上市競賣的老商品棉資料。 第十八條 交易市場為參與交易的會員和客戶提供實時行情服務。交易市場每日對外公布價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條 交易市場及時將成交情況報送國家有關部門和中棉公司。 第六章 保證金、貨款收付和手續(xù)費 第二十條 參加老商品棉交易的會員(含工作站),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場指定帳戶存放不少于30萬元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競賣交易中,交易市場從會員預存保證金中按成交金額的5%暫扣履約保證金。會員保證金不足將暫停交易,直到補足為止。 第二十二條 買方必須在成交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購銷合同》,并在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款額和帳戶匯款(以買方匯出憑證原件或復印件為準),否則視為買方違約,交易市場按合同規(guī)定扣除買方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中棉公司在確認收到買方貨款后即開具出庫單,同時向交貨倉庫發(fā)出有關出庫通知。買方憑出庫單到交貨倉庫辦理提貨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交易市場憑中棉公司開出的出庫單退還買方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按10元/噸(含稅)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xù)費。賣方中棉公司交易手續(xù)費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交易糾紛處理和質量保障 第二十六條 交易市場鼓勵交易雙方協(xié)商解決交易糾紛,協(xié)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 第二十七條 在交易或提貨過程中發(fā)現交易資料有誤時,屬于提供資料錯誤,分別由中棉公司和中纖局負責;屬于交易市場數據處理錯誤由交易市場負責。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貨,不作買方違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買方和老商品棉產權單位、保管單位的歷史債務糾紛,不得與老商品棉交易活動掛鉤。 第二十九條 成交提貨后,買方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提貨后10個工作日內,在保持原批次完整的前提下,通過交易市場向中國纖維檢驗局申請復檢(重量不復檢),按照復檢結果重新簽訂合同并對該批次重新結算;重新結算時的等級差率,按《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棉花質量數量差額計算辦法》以及相應的等級差率執(zhí)行;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交收、代理交收和履約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老商品棉承儲單位應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發(fā)貨,并應根據買方要求,在代辦運輸、申報車皮計劃、搬倒、裝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第三十一條 實物交收過程中,所有票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負責。 第三十二條 買方應及時到合同約定的交貨倉庫提貨。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仍不提貨的,視為產權轉移,其后發(fā)生的保管、保險等費用由買方據實承擔。 第三十三條 經買方提出,交易市場各地工作站可為買方提供有償代理交收服務,包括代辦運輸、代為驗貨(檢查批次、件數是否與合同規(guī)定一致以及棉花包裝是否完整)、代為提貨和發(fā)貨等。具體收費標準由用戶與有關工作站協(xié)商。 第三十四條 老商品棉出庫費由國家有關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授權交易市場公布。除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外,各地承儲倉庫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無故拒絕、拖延交貨,不得強行要求買方使用指定的運輸工具。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中棉公司收到老商品棉售棉企業(yè)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5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于每月最后1個工作日前向會員或其駐市代表交付上月各種費用清單和發(fā)票。 第三十七條 交易市場將建立會員自律組織,強化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評級制度,鼓勵會員及其代理客戶誠信交易。對信用好的會員和客戶,可以減少保證金比例,直至免交保證金;對信用差的會員,將采取增加保證金比例、暫停交易直至終止交易等處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老商品棉工作協(xié)調小組通過后實施。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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