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發(fā)布《商品棉交割辦法》補充規(guī)定
針對部分買方交易商對《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商品棉交割辦法》第三十二條提出異議、并做出不同解釋的情況,12月25日,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經研究并提前公示《交割辦法》補充內容,并征求業(yè)界意見。這些規(guī)定將從2004年1月商品棉交割開始執(zhí)行。 《交割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以及第三十五條補充規(guī)定如下: 一、130、129、128、230、229、228、330、329、328(馬克隆值范圍為A、B、C)可以用于替代229B交割; 二、當賣方交易商用于交割的商品棉主體品級為3級(包括330、329或328),可以正常交割,質量數量差額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三、當賣方交易商用于交割的商品棉占相對多數的品級為3級而沒有主體品級時,3級及3級以上比例如大于67%,可以用于正常交割。具體結算時,如4級比例小于20%,則根據當月公布的等級差價率據實結算;如4級比例大于20%但小于33%,20%以內根據當月公布的等級差價率據實結算,其余部分在當月公布的等級差價率基礎上再扣減1%進行結算。 四、除《交割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種或幾種,賣方可將商品棉用于229B交割,但買方有權提出退貨: (1)4級比例大于33%; (2)實際品級中出現5級或5級以下; 如買方同意交割,則質量數量差額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如買方不同意交割,賣方可用不低于同等質量數量的商品棉替代交割,否則,賣方按違約處理,發(fā)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五、賣方交割商品棉的實際數量與賣方成交數量相比,相差幅度在5%以內時認定為符合交割數量規(guī)定,實際短溢部分按最后交易日成交平均價結算;短溢部分超過5%時,買賣雙方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買方可拒絕對超出部分付款,短少部分按賣方違約處理。 為減少因交割數量過少而影響交割效率,買賣交易商進入實物交割的商品棉數量應不少于40噸。如訂貨量少于40噸,應在該交易品種最后交易日前自行轉讓。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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