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的紡織品出口商必須配備原產(chǎn)地證明
來源:錦橋紡織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05-1-11 10:42:49
隨著世界紡織品和服裝配額體制在2004年12月31日的結束,印度尼西亞政府要求出口商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對所有出口的商品配備裝卸費原件和原產(chǎn)地證明。 印度尼西亞貿易部外貿局的局長說,貿易部長頒布了一項行政調整后配額時代紡織品和服裝出口的調整規(guī)定。這項規(guī)定是后配額時代世界貿易組織的特別行政要求。 轉載本網(wǎng)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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