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市場上兒童睡衣的燃燒要求及相應的標識要求
–起毛或起絨織物(fabricswithpileornap)的表面燃燒時間:符合第1類服裝的要求。 –尺寸要求服裝尺寸:應該符合第2類服裝的要求(查2類服裝尺寸要求)。 –裝飾物:符合第1類服裝。 –服裝領口部分的附件(不包括緊身服):應該符合第1類服裝的要求。 –連接件(FASTENINGS):上衣長度以下有連接件的服裝應該確保下邊緣內有15cm的包邊(closure)。 –火災風險信息標簽:在服裝上附上顯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標簽。 3.第3類服裝 –起毛或起絨織物(fabricswithpileornap)的表面燃燒時間:符合第1類服裝的要求。 –火災風險信息標簽:在服裝上附上顯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標簽。 4.第4類服裝 –起毛或起絨織物的燃燒性狀要求:符合第1類服裝的要求。 –含有纖維素纖維、醋酯纖維、腈綸纖維的織物的使用:含量或它們的混合物總含量等于或大于50%,質量小于130g/m2,以及服裝中使用了這種織物,則服裝的長度應該服從第4類服裝的限制規(guī)定(具體查第4類服裝的表格)。 –裝絮棉的織物:不符合第1類服裝燃燒性能的裝絮棉的織物,纖維素纖維、醋酯纖維或腈綸纖維的含量,或它們的混合物總含量,應小于50%。這種織物的外層也符合這個要求。 –嬰兒睡袋的底部設計成開放式 有袖子的,或有臂開口的,有或沒有前面或后面開口的,以及它們設計成用紐扣、或拉鏈、或拉帶、或其他可再閉合的連接件,沿著底部或于底部交叉開口的,應該符合本章的要求,除非它們符合Section1中關于第1類服裝的要求。 –底部永久閉合的睡袋 有袖子的,或有臂開口的,有或沒有前面或后面開口的,但是他們用固定設計的方法沿著底部或于底部交叉處永久閉合,或用機械接縫,這種嬰兒睡袋不要求符合4.2或4.3條,但是標識為第4類服裝,除非它們符合Section1中關于第1類服裝的要求。 不符合以上類型要求的服裝會被認為具有高易燃性的等級,因此不能用作為兒童睡衣。 五、燃燒相關的標識要求 在新西蘭和澳大利亞,標簽不僅涉及最終的衣物還包括在零售市場銷售的用于制作睡衣的圖樣。在服裝須附有顯示符合相關要求的火災風險信息標簽。附在衣服上的標簽進行耐久性的測試。四種類別中不符合其中一種的可燃性以及設計限制規(guī)定的衣服和材料則不能作為睡衣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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