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處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來函,該局于6月2日就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反傾銷調查做出初裁,建議對中國產品征收臨時從價反傾銷稅。
初裁中,該局認定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沒有1家中國企業(yè)被給予市場經濟待遇,并采用結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最終中國出口企業(yè)傾銷幅度認定如下: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淄博中材龐貝捷金晶玻纖有限公司:33.06%
2.常州市新長海玻纖制品有限公司:0.86%
3.巨石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團有限公司:21.93%
4.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44.38%
5.其他中國企業(yè):69.85%
此外該局綜合考量進口數量、市場份額、進口價格、產能、銷售數量及費用、利潤率、庫存量等因素,認定中國產品給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因此需要立即對其采取臨時措施。
據此,該局建議對中國出口企業(yè)征收臨時從價反傾銷稅率如下:(單位:CIF價格百分比)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淄博中材龐貝捷金晶玻纖有限公司:23.93%
2.常州市新長海玻纖制品有限公司:無
3.巨石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團有限公司:16.34%
4.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12.74%
5.其他中國企業(yè):40.86%
根據法律要求,各利益攸關方應在初裁后40天內就此提出評論意見以供反傾銷局終裁時考慮。反傾銷局將就本次調查舉行聽證會,并進行實地復核。 |